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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九 章 不符合規格產品之處理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拒收之成品、半成品、原料及包裝材料:
一、由權責人員調查拒收之原因。
二、由品質相關權責人員決定拒收品之處置,包括銷毀或再加工。
化粧品製造業者,依前條第二款再加工成品及半成品時,應依下列規定為之:
一、經負責品質相關人員同意後,始得再加工。
二、再加工方法,經權責人員同意。
三、對再加工後之成品或半成品執行管制,並由權責人員審查其規格有無符合允收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