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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化粧品優良製造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十 章 廢棄物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適時以合於衛生之方式,處置廢棄物。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依生產及品質管制實驗室之資訊,對可影響產品品質之廢棄物予以明確分類。
廢棄物之處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清運之動線,不得影響生產及實驗室作業。
二、採適當之收集、清運、儲存及最終處置措施。
盛裝廢棄物之容器應予以標示,識別其內容物及其他資訊。
化粧品製造業者應於充分管制下,就廢棄物,以適當方式為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最終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