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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公共衛生師法(以下稱本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法所定公共衛生師執業執照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領有公共衛生師證書,且無本法所定不得發給執業執照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公共衛生師執業登記及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