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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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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會計處理
第 三 節 會計帳簿
第 15 條
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
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分為普通序時帳及特種序時帳。
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分為總分類帳及各項目明細分類帳。
第 16 條
業務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紀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
第 17 條
醫療財團法人所置會計帳簿,均應按其頁數順序編號,不得毀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