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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訓練醫院之認定、專科護理師之甄審、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認定及證書更新申請,其審查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由相關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以前已具備專科護理師甄審資格者,得依該日期以前之規定參加甄審。
本辦法除第三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自發布日施行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五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