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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專科護理師分科及甄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甄審作業
專科護理師甄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甄審之日期、地點與報名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甄審日一個月前公告之。
前項甄審,包括筆試及口試。筆試及格者,始得參加口試;筆試及格之效期保留二年。
筆試成績,以科目總成績計算平均六十分,且每一科目成績皆達五十分以上者為及格。
口試成績,以六十分為及格。

前條筆試,包括下列科目:
一、專科護理通論:包括專科護理師角色與職責及專科護理師相關政策與法規。
二、進階專科護理:
(一)內科、精神科、兒科、外科、婦產科及家庭科專科護理師:包括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二)麻醉科專科護理師:包括麻醉相關進階藥理學、進階病理生理學及健康問題診斷與處置。
報名專科護理師甄審,應檢具下列專科護理師訓練證明文件之一:
一、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完成訓練課程之證明影本;護理學士、碩士或博士畢業者,最高護理學歷之畢業證書影本。
二、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資格:專科護理師碩士學程各科目修課學分及格證明及訓練醫院臨床訓練證明。
三、具備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資格:與國內專科護理師制度相當之國家發給之證明文件。
四、具備第三條第二項資格:從事麻醉護理業務之服務證明影本及麻醉護理訓練完成之證明文件。

專科護理師甄審之有關文件、資料,得以電子方式保存;其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