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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以健全國內醫療體系並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制
定本條例。
為促進醫療服務業發展,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
關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有關醫療服務業之定義由主管機關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