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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衛生署檢疫總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人事管理
本所職員服務應恪遵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規定。
本所辦公時間,依命令規定。簽到及簽退必須親自辦理。不得遲到早退,
各級人員承辦工作應具體記載於公文承辦登記簿或工作日誌簿,陳長官作
為考核之參考。公文承辦登記簿應妥為保管並列入移交。
本所值日由員工輪值之,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因工作情形特殊,擔任檢
疫及疫病中心工作人員,星期、例假、週末仍須輪流出勤,採輪班制,並
擔任分所及中心行政值日,必要時得臨時辦公。行政值日規定另訂之。
本所職員之差假,應依規定手續辦理。平時出勤簽到及簽退由人事室派員
管理。各分所暨疫病監視中心由兼辦人員管理。各單位主管應經常督導考
核。差假及因公外出人員必須先辦妥差假及公出手續,奉准後離所。
本所員工向上級有所報告時,應逐級陳轉,其奉命必須直接陳述者不在此
限。
本所任用職員經依法派代後,人事室通知被派代人辦理到職手續並分別通
知有關單位。
本所人事室於核定派代人提出資歷證件及任用審查表,應即填明適用法規
條款、擬任等級,簽請所長判行後,依法辦理送審手續。上項任用審查案
,奉核定後,薦任職以上人員須由人事室辦理呈報上級,轉請總統任命,
並將審定等級通知會計室,如其審查不合格者應撤銷其派代。
本所考績委員會,依考試院公佈之考績委員會組織規則第二條規定組成之
,年終考績,由人事室查填各員考績表後,連同列考甲等具體事蹟表,分
送各單位主管評分後送人事室彙整清冊,召開考績委員會評審初核再陳所
長考評,覆核後造冊轉報銓敘機關核定後,由本所轉發考績通知書予受考
人。並通知出納人員發放晉級薪額及考績獎金。
本所人事動態,由人事室隨時通知有關單位,以便核發或停止薪津、實物
配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