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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民間機構在籌辦、興建及營運時期,其自有資金之最低比率均應維持在百
分之二十五以上。
大眾捷運系統之投資契約中,應約定「民間投資建設大眾捷運系統辦法為
本契約約款之一部分。其他約款,不得與該辦法牴觸,牴觸者,無效。」
本辦法所需書表格式由地方主管機關另定之。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