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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風景特定區設有專設管理機構者,本規則有關各種申請核准案件,均應送由該管理機構核轉主管機關;其經營管理事項,由該管理機構執行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