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運輸事故調查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 航空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附則
對運安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者,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就該運輸事故出庭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運安會參與專案調查小組之成員及其主管,於事故調查報告發布前,就有關運輸事故赴立法院備詢時,得拒絕陳述個人意見。
本法有關運輸事故之通報、認定、現場處理、訪談、調查及報告發布等事項之作業處理規則,由運安會定之。
本法規定事項,涉及檢察機關之偵查權責者,運安會應與其協調配合行之。
運安會行使本法所定職權,涉及其他機關(構)之權責者,應會同該機關(構)建立協調聯繫作業機制。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