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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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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權責
第 一 節 軍事機構權責
第 16 條
國防部負責審核及處理外國軍用航空器進出本區或通過本區之外交申請事
宜。
第 17 條
空軍作戰司令部空中管制中心 (ACD 以下簡稱空管中心) 依第九條規定執
行攔截。
第 18 條
空軍各基地作戰組或飛行管理單位,依第四條規定執行禁止中外航空器在
各該基地起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