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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二 節 起降機場
進出本區之中外航空器,以在本區內之國際機場起降為原則;非經空軍總
司令部核准或因緊急情況,不得在本區內各軍用基地起降。
本國民用航空器,在本區內作定期、不定期或特許飛航經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核准者,如有借用軍用機場之必要,應依照空軍軍
用機場借用規則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