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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北飛航情報區中外航空器飛航申請處理及管制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適用範圍
為管制中外航空器進出台北飛航情報區,以嚴密空防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前項所稱飛航情報區,係指自北緯二九度○○分東經一一七度三○分-北
緯二九度○○分東經一二四度○○分-北緯二三度三○分東經一二四度○
○分-北緯二一度○○分東經一二一度三○分-北緯二一度○○分東經一
一七度三○分-北緯二九度○○分東經一一七度三○分所包含之範圍 (以
下簡稱本區) 。
本國軍用航空器,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中外航空器,除依協定從事作戰、演習或特種任務外,均應於申請核准後
,始得進出本區或在區內活動 (其申請程序如附件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