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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航空器駕駛員
第 十二 節 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有十小時以上自由氣球飛航訓練時間,其中包括六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以充氣自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括兩次以上各兩小時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次以上由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擔任機長之訓練。
(二)一次以上操控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三千呎之飛航。
二、以熱氣球實施訓練者,應包括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飛航,並符合下列條件:
(一)一次以上單獨之熱氣球飛航。
(二)一次以上操控熱氣球由起飛地點上升至二千呎之飛航。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檢定證者,應檢定下列學科項目:
一、民用航空法及相關法規。
二、飛航管理程序。
三、自由氣球飛航原理。
四、航空氣象。
五、基本航行學。
六、陸空通訊。
七、載重平衡。
八、自由氣球一般維護。
九、人為因素學。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應於檢定前六十日內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充氣自由氣球:應有一次以上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二、熱氣球:應有兩次以上各一小時之自由氣球商用駕駛員帶飛訓練。
申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者,其檢定項目依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術科檢定報告表實施。
經檢定合格之自由氣球自用駕駛員,得駕駛經檢定合格之充氣自由氣球或熱氣球及擔任機長作非營業性之飛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