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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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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空運便利實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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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過境及轉運
第 27 條
在同次飛航上繼續航程直接過境之空勤人員、乘客、行李、貨物、供應品
及郵件,除特殊情形外,得暫時停留國境指定區域內,不受任何檢查。
第 28 條
除特殊情形外,關於同次飛航上繼續航程之客貨,免辦簽證或其他之檢查
。
第 29 條
同一航站另一次飛航之移轉。
一、同一航站自一次飛航或營運人移轉至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之下機乘
客及其行李,得照前條所定之類似方式辦理,營運人應負責協助乘客
及其行李之移轉,俾儘速銜接飛航。
二、除特殊情形外,在同一航站移轉至另一次飛航,無須任何文件或簽證
。
三、未卸機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在同一航站自某一飛航或營
運人,轉載於另一次飛航或營運人者,得直接自進站之航空器攜至離
站之航空器,若離站之航空器尚無法利用時,得在監督下存於適當地
點,營運人應揀出轉載貨物、非隨身行李,以及供應品,俾得儘速予
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