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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附則
申請人或設置者檢具文件不齊或應載明事項不完備,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本辦法所訂相關書表、證照,其內容應記載事項及格式,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公告之。
本法施行前依電信法授權訂定之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取得專用無線電頻率核配者,應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屆期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檢具數位發展部核發之頻率使用證明,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
已取得前項頻率使用證明者,申請換發基地臺執照及車臺執照時,無須再申請核發頻率使用證明。
電信網路設置者於頻率使用證明屆滿前,申請繳回無線電頻率者,數位發展部廢止頻率使用證明、主管機關廢止網路審驗合格證明。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