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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校實習廣播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管理法(下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學校實習廣播電臺,係指專供大學院校(以下簡稱設置者)廣播電視、新聞、大眾傳播、傳播科技等相關系所教學與實習需要,而設置使用之無線廣播電臺(以下簡稱電臺)。
電臺之設置、使用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有營利之行為。
二、不得供設置目的以外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