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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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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車輛動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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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醫療憮卹
第 39 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服勤駕駛及操作人員,於徵用期間,因公傷病或死
亡,其醫療、撫卹,由需用單位依所屬人員之有關規定辦理。
第 40 條
各型車輛、工程重機械之駕駛及操作人員與執行動員任務之民間兼職幹部
,自分隊所在地至交付處所,或參加訓練演習期間,因公傷病時,由車輛
動員委員會各地車隊護送至當地公、私立醫院、衛生機構治療,其因公身
體殘廢或死亡時,比照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職工職階撫卹或殮葬之。其
所需醫療、撫卹費用,由車輛動員委員會向相關之上級機關陳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