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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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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附檔: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PDF
附表一汽車運輸業籌備申請書.DOC
附表一之一 多元化計程車營業計畫書應載明事項.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PDF
附表二汽車客運業立案申請書.DOC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PDF
附表三汽車客運業營業執照.DOC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PDF
附表四營運路線許可證.DOC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PDF
附表五營運路線停駛 恢復行駛報告表.DOC
附表六遊覽車客運業派車單.PDF
附表六遊覽車客運業派車單.DOC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PDF
附表七計程車客運業營業區域劃分.DOC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PDF
附表八汽車運輸業申報營業大客車駕駛人登記書.DOC
附表九遊覽車客運業駕駛人登記證.PDF
附表十小客車租賃業代為駕駛之駕駛人輔導轉型為計程車駕駛人輔導清冊.PDF
附件一國道高速公路通行費計算裝置規定.ODT
附件二計程車計費表功能規範.ODT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PDF
舉發違反汽車運輸業管理事件通知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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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貨運營業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04 條
貨運業應依規定之營業種類營運,不得攬載核定種類以外之貨物。
汽車貨運業專辦搬家業務者,公司行號名稱應標明「搬家」,業務範圍以從事搬家業務為限,不得攬載一般貨物,其車輛顏色及標識應依公路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04-1 條
貨運業應備置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自行確實檢查,並提供詳實資料配合公路主管機關定期安全考核;其安全管理自主檢查表格式,由交通部定之。
第 105 條
貨運業應在各營業所揭示左列事項:
一、營業時間表。
二、運費及雜費表。
三、運送契約、託運單。其應註明貨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除貨物之性質、價值於裝載前經託運人聲明,並註明於契約外,其賠償金額,以每件不超過新台幣三千元為限。
四、其他託運人及受貨人注意事項。
第 106 條
汽車路線貨運業經核定營業路線並行駛固定班次者,應訂定營業時間,公告實施。
第 107 條
各類貨運業承運貨物遇有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除公路法另有規定外,應依民法之規定;但左列請求權,因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
三、運送物之交付。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
前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依左列日期起算:
一、運送物喪失、毀損或遲交之損害賠償,自應交付之日。
二、運費、雜費之補收及退還,自票據填發之日。
三、運送物之交付,自交付期間屆滿之日。
四、代收貨價之支付,自貨運業者發出已代收訖通知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