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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鐵路路線測量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踏勘
第 一 節 踏勘測量方法
踏勘測量除得利用航空測量外,應以羅盤儀定方向、步測或儀器測量距離、氣壓計測量高度。但需作詳細測量之地段,得用全球衛星定位儀測量之。
第 二 節 路線選擇
經指定起訖點之路線、應選擇最短最平者為最合宜,橋樑、隧道及車站之位置亦應作適宜之選擇,避免水流之沖刷及水之宣洩,並應配合所經地區農、林、工、礦、商各業之發展。
橋樑中線應儘量與河岸垂直,大橋及車站以設於平直線上為原則。
選擇路線,除注意坡度、曲線之適宜及建築費之減省外,並應考慮下列事項:
一、施工之難易。
二、需時之長短。
三、維時費及行車費用之多寡。
四、地質情形之良寙。
五、與其他交通水利設施之配合。
六、預留將來改良與擴充之餘地。
路線踏勘應儘量多測比較線,以供選線參考。
第 三 節 繪製圖件
平面圖與縱剖面圖應繪在同一圖紙上,圖寬七十五公分,上半部畫平面,下半部畫縱剖面,以數位檔案儲存繪製之。
平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及其里程與方向。該方向以磁針北為準。
二、路線。計畫路線與踏勘導線相距甚遠,應用虛線將路線劃出。
三、等高線。用五公尺或十公尺之等高線將地形大略表出。
四、村鎮及地名。
五、河流名稱及方向。
六、森林及耕種情形。
七、原有交通情形。
縱剖面圖應表示下列事項:
一、導線之里程及其縱剖面。
二、計畫路線高度與踏勘導線如相差甚遠,應將路線縱剖面用虛線畫出,必要時並應在圖上將路線情形詳細註明。
三、村鎮地名及其高度。
四、重要橋樑之長度及其河名。
五、重要隧道之長度及其山名。
六、較長之大坡度。
繪製圖件應以踏勘路線之起點自左向右繪製。
水平基面應以基隆平均(TWVD2001)潮位零點為標準,如情形特殊,得予假定。但須注意路線之高度,不宜有負數,並須設立水平樣點(BM),以便互相連接。
踏勘圖件應加封面記明下列事項: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圖。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比例尺。平面圖二萬五千分之一,縱剖面圖長度二萬五千分之一,高度五千分之一。
四、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五、踏勘者某區某踏勘隊隊長及隊員姓名。
第 四 節 填製表報
踏勘時應填下列各表:
一、河流概況表。
二、山脈概況表。
三、橋樑表。
四、隧道表。
五、車站長。
六、土石方概算表。
七、坡度曲線概算表。
八、沿線經濟調查表。
九、沿線運輸情況表。
十、沿線材料工價調查表。
十一、沿線地質調查表。
踏勘進行狀況應作日誌,並彙訂成冊,以備查核。
踏勘完畢,應就下列事項編製總報告,複印二份連同圖底及沿途所攝相片,報送交通部:
一、踏勘工作情形。
二、路線工作情形。並附平面圖及第十八條第一表至第七表。
三、沿線經濟情形。並附第十八條第八表至第十表。
四、比較線概況。並附第十八條第十一表。
五、建築費概算。
六、踏勘結論。
總報告應加封面,其款式如下:
一、某區、某線、某段踏勘總報告。
二、某處至某處共長若干公里。
三、踏勘日期。中華民國○○年○○月○○日開始○○年○○月○○日勘竣。
四、踏勘隊長署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