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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二 節 列車編組
列車氣軔須全部貫通,且應於編組完畢出發前進行軔機試驗,並確認其作用。
無貫通氣軔機之列車,應按列車重量配置相當數量設有手軔之車輛。配置其他型式軔機之車輛,應確認其足供列車煞停。
前二項確認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作成紀錄,備供交通部鐵道局查核。
運送旅客之列車駕駛室以外車輛,應有於緊急狀況下,足供列車煞停之操作裝置。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車輛,不得聯掛於運送旅客之列車。
裝載火藥類、易燃類及其他危險品貨車之聯掛規定,由各鐵路機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