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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鐵路行車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運轉
第 五 節 車輛停留
車輛停留時,應採取防止車輛移動之必要措施;其必要措施由鐵路機構另定之。
停留裝有危險品之車輛,認為週圍情況有危及安全之虞時,應作調移其他路線等防止危險之措施。
車輛不得越過警衝標停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