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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交通通用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研發成果之歸屬
研發成果除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認定歸屬國家所有者外,歸屬執行單位所有,並由執行單位負管理及運用之責。
研發成果歸屬執行單位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本部及所屬機關(構)在中華民國境內及境外享有無償及非專屬之實施權利。
前項權利,不得讓與第三人。
執行單位以國際合作方式執行本部及所屬機關(構)編列預算,補助、委託或出資之科技計畫,其所產生之研發成果,應於國際合作契約約定其歸屬,並經本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