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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副總工程司襄助總工程司處理相關業務。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