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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行政管理
本會辦理失事調查作業所需之行政支援,其辦法另定之。
本會聘用人員時,依本會新進人員遴選及進用程序及相關法令辦理。
本會人員與本會之權利義務關係,其基準辦法另定之。
本會人員之工作,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調配。
本會聘用人員請假事宜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及相關法
令辦理。
本會聘用人員應辦理考核。本會聘用人員考核及晉薪辦法及考核委員會組
織辦法另定之。
本會人員應依相關法令參加保險。本會得視任務危險程度另訂定保險辦法
,為相關人員辦理投保手續。
本會研究人員、顧問及依書面契約委託之機關 (構) 執行本會職務時,亦
同。
本會聘用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或死亡者,除依相關法令給與遺族撫卹金
外,並依公教員工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辦理。
本會聘用人員因公涉訟時,準用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