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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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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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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第 32 條
本所公文收到後,由秘書室指派專人分別編號、登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第 33 條
歸檔案件如需調閱時,應填寫調卷單,經主管核章後,向經管檔案人員調取;機密文件得由申請人親自調取,非其承辦業務,未經承辦單位主管同意者,不得調閱。
第 34 條
公文之處理,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不得超過三天;機密或所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於收文簿,原封送請所長或指定專人拆閱。
第 35 條
公文核判後,由秘書室繕校寄發。
第 36 條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文人員將原稿一併送交檔案人員分類、歸檔,妥為保管。
第 37 條
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
第 38 條
本所公文之處理,除前速規定外,依有關文書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