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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本所每兩週召開工作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由所長擔任主席。
本所工作會報,除各單位主管必須參加,並就其主管業務定時提報外,所長得指定業務有關人員參加。
本所基於業務需要,得隨時召集有關業務單位人員會商,由所長或指定業務主管主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