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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八 章 公文處理
各種公文收到後,由總收文人員分別摘由、編號、登記、註明收文日期加蓋公文戳記,分送主辦單位處理。
最速件隨到隨辦,速件自收文日起不得超過三日;機密或首長親啟文件,應登記收文簿,原封分別呈送,不得擅自拆封;重要或緊急文件,先行呈核;會簽公文,應視同速件處理,重要或繁雜案件,其期限應專案核准。
文稿核判後,由各業務單位送秘書室繕發;公文送達發文人員後應即發出。
公文發出後,應由收發人員將公文原稿一併送檔案人員編號、登記、分類、歸檔。
歸檔案件,如須調閱時,應填具調卷單經各該主管核准後,向檔案管理人員調閱,機密文件非經主任秘書或以上長官許可,不得調閱。
職員對機密性文件,均應嚴守機密,不得洩漏。
公文書之處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文書法規、手冊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