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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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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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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人事管理
第 19 條
職員應恪守公務人員服務法及其他有關法規。
第 20 條
職員到職時,應檢齊有關證件辦理報到手續,並填寫人事資料,送由人事單位處理,並依法辦理送審。
第 21 條
職員之到職、辭職、退休、資遣、出國等,均應向人事室申請,並分別依照有關法規辦理之。
第 22 條
年終考績(成)由人事單位依法定程序辦理,考績(成)案經銓敘機關或上級機關核定後,分別通知受考人。
第 23 條
員工之各項福利,由人事室依各該規定辦理之。
第 24 條
職員應依規定辦公時間按時到公,親自打卡或簽到(退)。
第 25 條
職員差假,應分填差假單,奉核准後送人事室登記。
第 26 條
人事管理,除本章各條規定外,依有關人事法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