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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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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所屬航空站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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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分層負責
第 12 條
特等、甲等、乙等、丙等航空站公務權責分為三層。主任、副主任為第一層;各組室主管為第二層;承辦人為第三層。第一層主官得將該層應負責之部分公務,授權副主官處理。主官(管)於公出、請假時,由各該層副主官或指定代理人代行其職權。
丁等航空站之層級得視各站實際業務授權情形訂定之。
第 13 條
各站應就職掌範圍,依性質之繁簡、責任之輕重將公務區分為極重要、重要、普通三種,並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
前項公務處理規定區分如下:
一、極重要及重要公務由第一層主管處理之。
二、普通公務由第一層主管授權第二層主管處理之。
第 14 條
各站各級人員處理授權事務,分別負下列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錯誤或顯然越權者依法負責。
二、普通事務以各組室名義行文者,如有錯誤,由各組室主管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或文字數字及行文手續之錯誤,由擬稿人及主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組室主管連帶負責。
四、文件繕寫錯誤,由承繕及校對人員負責。
五、文書、款項及物品之收發,如有遺漏或錯誤,由經辦人負責。
六、其他錯誤事項,依據職務說明書之規定,分別依法負責。
第 15 條
第一層主管對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
第 16 條
各站對外行文以主任名義行之;授權事項之行文,由相關主管負責核判。
第 17 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組室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
第 18 條
各級人員職掌,依其職務說明書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