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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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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會議
第 26 條
本局為便於業務上之聯繫與檢討,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必要時並
得由局長臨時召集之。
第 27 條
本局各單位遵辦或查照。
第 28 條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及各科室主管外,
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第 29 條
局長得視業務需要,召集屬局局長業務檢討會、視察員工作檢討會或其他
專案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