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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辦理軍郵業務之人員,除應遵守郵政法規外,並應切遵軍紀及有關軍事法令。
辦理軍郵業務之收支,由交通部於郵政總局營業預算內統籌核列。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