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交通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業務之指揮、人事、行政、經費收支之管轄等事宜。
國防部掌管各級軍郵機構作業之督導、軍郵幹部之召集、任職、主副食品服裝之代辦補給暨軍事能力內之行政支援事宜。
軍郵總管理處綜理軍郵事宜,並負責管理各級軍郵機構。
軍郵管理處負責管理轄區內之軍郵業務及其他指定之郵政任務。
軍郵局負責處理配屬部隊有關郵件之收發及匯兌等事宜。
各級司令部及旅、營獨立連等單位,均應指派軍官或士官兼任軍郵聯絡員,負責各該單位與有關軍郵局彙總交接郵件收發、匯款及辦理其他經常聯絡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