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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組織
國防部為適應軍事需要,協調交通部設立軍郵機構,為指揮便利起見,由郵政總局設立軍郵總管理處,下設若干軍郵管理處,分別管理指揮區域內之軍郵業務,軍郵管理處之下設基地軍郵局及隨軍軍郵局。
軍郵管理處之管轄區域及各軍郵機構之組織,由交通部會商國防部定之。
軍郵局設置準則如左:
一、基地軍郵局,設置於戰區後勤區之後勤分區。
二、隨軍軍郵局,配屬於師及其以上司令部或相當軍事單位,並得視實際需要設置於獨立旅或相當軍事單位。
前項軍郵局之設立或撤銷,由國防部與交通部隨時分別洽商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