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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戰區軍郵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便利戰區部隊通信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軍郵設置地區,以國軍所在之戰區為限。
各軍郵機構隸屬於交通部郵政總局,其業務由該局管轄指揮之,並受國防部之督導。
各級軍郵機構所屬印章,依印信條例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