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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7 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符合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應試資格(如附件五)之規定。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考:
一、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執照未滿一年者。
二、運轉人員經主管機關吊扣執照期限未屆滿者。
本條文有附件 第 18 條
報考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由經營者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最近六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報告及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
二、學經歷證件。
三、訓練證明文件。
前項測驗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機構辦理。
第一項第三款訓練課程範圍如附件六之規定。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分為筆試及運轉操作測驗。
前項筆試科目如下:
一、高級運轉員部分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
(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
(四)原子能法規。
二、運轉員部分
(一)核子反應器運轉原理。
(二)核子反應器設施設計及運轉特性。
(三)儀器與控制、程序書及運轉技術規範。
第一項運轉操作測驗科目如下:
一、主控制室操作。
二、廠房現場口試。
曾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其他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同等運轉人員執照者,於新建研究用核子反應器尚未裝填核子燃料前,報考運轉人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具有主管機關核發之運轉員執照者,報考同一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高級運轉員測驗,其運轉操作測驗之主控制室操作,得以口試為之。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及格標準如下:
一、筆試測驗各科目成績均達七十分以上。
二、運轉操作測驗成績經評定各科目均及格。
應試人員測驗成績不及格者,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補考及再申請測驗,準用第七條第二項至第四項之規定。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參加補考之人員,得依下列規定免試:
一、筆試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總平均達七十分以上,且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筆試測驗及格科目免試。
二、運轉操作測驗及格者,補考時該項目得免試。
三、運轉操作測驗僅有一科目不及格而筆試測驗及格者,補考時運轉操作測驗及格科目及筆試測驗得免試。
前項免試之期間,自經營者接獲測驗或補考成績通知之日起算一年。
參加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測驗成績及格,經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成績及格者,經營者得於接獲測驗成績及格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其見習評定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執照。
本條文有附件 第 24 條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應於執照所定之核子反應器擔任運轉工作,並依執照種類擔任相關之職務。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接受經營者再訓練三十小時以上,且二年內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及停機操作各二次以上,其再訓練內容依附件六之規定。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每年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相關職務十六小時以上。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不符合前項規定者,應見習擬任職務六小時以上,始得再單獨從事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未滿十八歲或逾六十五歲者,不得從事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操作工作。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六年,期滿三十日前經營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
一、最近一年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書及健康檢查報告。
二、運轉再訓練紀錄。
三、實際從事核子反應器起動、停機之操作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