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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公平交易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細則依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組織條例第二十三條規
定訂定之。
本會處理事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
委員處理會務。
主任委員不在會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處理會務;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
均不在會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代理處理會務。
委員之權責如左:
一、委員會議之出席。
二、公平交易政策與施政計畫之審議。
三、應提出委員會議決議案件之審議。
四、對委員會議之提案。
五、承辦輪分及主任委員指定核辦違反公平交易法之事項。
六、其他主任委員分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