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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加氫站銷售氫燃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附檔: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能源管理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銷售供氫能車輛最終使用之氫燃料者,應設置加氫站。
本辦法所稱加氫站,係指備有儲氫設施、氫氣處理設備及流量加氫機(以下簡稱加氫機),為氫能車輛加注氫氣之場所。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委辦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