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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配電業分離會計處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二 章 分離會計
第 三 節 資產分離原則
輸配電業經營者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二條及第十三條之規定辦理。
輸配電業經營者內部各種業務部門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依該資產移轉時之帳面價值計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