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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推廣汽電共生系統,提高熱能、電能生產總熱效率,以促進能源有效利
用,特訂定汽電共生系統推廣辦法 (以下簡稱本辦法) 。
本辦法所稱汽電共生系統,係指利用燃料或處理廢棄物同時產生有效熱能
與電能之系統。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以能源委員會為執行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