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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為核配漁船油,特訂定本辦法。
凡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均得依本辦法申請配購漁船油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核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