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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附檔:
附件一臺灣地區漁船油配油手冊.PDF
附件一臺灣地區漁船油配油手冊.DOC
附件二漁船油配油手冊申請書.PDF
附件二漁船油配油手冊申請書.DOC
附件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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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核配漁船油,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凡領有漁業執照之動力漁船、舢舨、漁筏,均得依本辦法申請配購漁船油
。
第 3 條
漁船油分為甲、乙二種,其核配對象如下:
一、主機或副機係柴油機者,核配甲種漁船油。
二、主機或副機係半柴油機者,核配乙種漁船油。
三、柴油機需用乙種漁船油時,得核配乙種漁船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