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溫泉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附則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各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制定公布前,已開發溫泉使用未取得合法登記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前完成改善。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