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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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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曾文水庫運用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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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緊急運轉
第 22 條
大壩或水庫環境可能或已發生緊急情況及壩體安全,應實施緊急運轉降低
水位並檢查維護。
第 23 條
緊急運轉時,得實施調節性洩洪,並依第十五條之規定操作溢洪道閘門。
第 24 條
緊急運轉之放水量視緊急狀況而定。除有潰壩之虞,洩洪總流量不得超過
二千二百五十秒立方公尺。
第 25 條
本水庫有潰壩之虞時,應立即發布警報與洩洪,於不危及壩體安全之範圍
內,儘速降低水庫水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