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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河川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經費
河川使用費由管理機關徵收之。
中央管河川之河川使用費得委託縣(市)管理機關徵收。
河川維護管理經費,由各該管理機關籌編,每年應不少於防洪工程建造現
值百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