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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六 章 埤池與水路變更
現有埤池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使用。
灌溉區域內之給、排水路,如因編定或開闢工業用地,或其他公益用途時
,得申請變更之。
前條灌溉及排水路之申請變更,應具備下列書件送所在地管理機構轉報主
管機關核定之:
一、申請書三份 (格式另定) 。
二、原有灌溉排水路系統與新設水路關係位置圖三份。
三、新設水路工程設計圖書三份。
四、關係人同意書三份。
前項申請案件經管理機構初審認無礙灌溉及排水時呈報或層報核准後辦理
之。
新設水路用地申請人應先向地政機關辦理分割,變更地目,並無償提供使
用。
新設水路不得妨礙原有引水蓄水或排水系統。其水路用地,工程設施及變
更水路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前項水路變更及工程設施應報請管理機構監督辦理,非經驗收,原水路不
得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