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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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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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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五 章 水庫管理
第 33 條
凡與灌溉有關之水庫,管理機構應訂定管理運營,溢洪操作。觀測設施維
護,構造物維護,閘門機械維護等準則,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第 34 條
水庫完成後,因蓄水情形變化所需要之工程用地及淹沒地,如係私有得依
法徵收,如係公地得承租或承購及呈准後撥用之。
前項用地經公布後,原有地上物不得變更,擅自變更者,不予補償。
第 35 條
水庫下游河川地應保留適當之排水斷面,禁止濫墾。
第 36 條
水庫運轉維護紀錄應按月呈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 37 條
水庫集水區域內之公有林區,應協調林務主管機關劃為保安林區私有土地
由主管機關及管理機構配合嚴加管理,並加強水土保持。
第 38 條
管理機構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在水庫區域內興辦觀光、種植、養殖等事
業並得呈准酌予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