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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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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灌溉事業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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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規則依水利法第十條訂定之。
第 2 條
臺灣省灌溉事業,依本規則管理之,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其他有關之
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縣 (市) 為縣市政府。縣市政
府得授權建設局 (科) 辦理。
第 4 條
灌溉事業,除多目標或具有特殊目標之設施,由政府設立或指定機構管理
外,其餘灌溉事業,由興辦灌溉事業人呈准主管機關設置管理機構管理之
。
前項灌溉事業人包括農田水利會 (以下簡稱水利會) 及其他公私法人及自
然人。
第一項所稱管理機構包括各地水利會及水利公司及其他公私法人。
第 5 條
興辦灌溉事業人,應具備事業計畫書、組織章程及圖說等向中央主管機關
申請核准,並由主管機關視事實需要將其事業區域公告之,變更時亦同。
第 6 條
主管機關對於各地灌溉事業之灌溉方法及設施之改善實驗研究,應予輔導
獎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