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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為建立中華民國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制度 (以下簡稱本制度) ,以提
昇國內驗證作業品質水準,並期達成國際上之相互承認,特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制度,特設置中華民品質管理及環境管理認證委員會,
辦理認證相關業務,其設置要點另訂之。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主管機關給予書面正式承認驗證或訓練機構有能力執行規定
工作之過程或活動。
二、驗證:指驗證機構授予書面保證稽核員、產品、程序或服務符合規定
要求之過程或活動。
本辦法認證之對象如下:
一、品質管理或環境管理驗證機構、品質管理或環境管理稽核員驗證機構
(以下均簡稱驗證機構) 。
二、品質管理或環境管理稽核員訓練機構 (以下均簡稱訓練機構) 。
前項有關認證之依據標準及其適用範圍,由主管機關參酌相關國際標準另
訂之。
(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