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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規費收費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本準則依商品檢驗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七條
、第一百零四條、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零七條及第一百零九條等有關規
定訂定之。
本準則所稱檢驗規費,指下列各款:
一、檢驗費。
二、作業規費。
(一) 檢驗標識費。
(二) 各種證書、證明書、報告書之補發、換發或繕發副本工本費。
(三) 臨場費及其所需支出其他必要費用。
(四) 辦公時間外延長作業費用。
(五) 申請使用產品安全標誌之費用。
(六) 執行產品型式認可或試驗室認可之作業費用。
凡經公告應施檢驗之商品均依本準則規定計收規費。
下列物資免收檢驗費用:
一、進口軍公糧食 (包括黃豆在內) 持有糧政機關證明者。
二、援助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三、救濟物資持有政府機關證明文件者。
四、軍用物資持有軍事機關證明文件者。
以外幣為貨款核繳檢驗費用者,按海關訂定每旬報關適用外幣匯率表之買
入 (出口) ,賣出 (進口) 價,換算為新台幣。
依查定或公訂價格之費額計收檢驗費者,其報驗商品不滿一單位之尾數,
按一單位計算。但憑結匯證件或其他銷貨證件計收檢驗費者,按總價款依
規定費率計算。